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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严格监控:政府应对公民网络参与的本能反应(1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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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对公民网络参与的最初认知

在网络参与的初始阶段,面对应接不暇的网络事件和咄咄逼人的质疑、指责甚至谩骂,某些长期习惯于高高在上、耀武扬威的官员产生了极度的不适感,对网民和网络参与采取消极的认知、敌视的态度,认为网民是恶民,网络民意不具有代表性,把网络参与当作会对社会稳定大局构成极大威胁的“洪水猛兽”。

(一)网民是恶民

互联网上充斥着无数的公共事件和话题,网民可以自由地发表看法、提出意见、展开批判。这其中有些内容直接将矛头指向政府和某些官员,网络问政的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网络骂官”。网民对政府的某些做法产生不满和抱怨,会通过互联网这个意见表达的窗口发泄,网络参与实际上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面对网络上的质疑和谩骂,许多官员认为在网络上由于身份被隐匿,人表现出了自身恶的一面,网民是没有修养的刁民,是狂热无度的暴民,是缺乏理性的一群乌合之众。他们对网民没有好感,认为其影响了网络公共秩序,甚至破坏社会稳定。网民运用的人肉搜索等手段更是不道德的网络工具。2006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联合针对网络暴民的定义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3226人参与),得票率最高的六项“网络暴民”的典型特征是:主观上有恶意干涉、制裁别人的倾向;出口成“脏”;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盲目跟随、夸大别人的意见。

坦率地说,网民在互联网上发表的看法,提出的批评的确有失当之处,很多不明真相的网民往往从自身情感判断出发以不适当的言辞攻击政府、官员和其他公民,这是必须谨慎对待、加以防范的。但是,从更高的层次说,政府面对网络上的质疑和批判应该以包容的姿态对待,对网络上的误会和谩骂应该积极地回应和解释,而不应该采取敌视的态度。事实上政府认为是“暴民”、“刁民”的网民正是贪官庸吏的克星,是政府和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眼中钉。如果这样的“暴民”、“刁民”能让政府和官员行事更为慎重,这便是其最大社会价值。这些网民应该赢得充分尊重,而当“暴民”、“刁民”被充分尊重时,自然也就成了真正的“良民”;若官员都拿“暴民”、“刁民”当“人民”或“主人”,官员心中也就没有网民为“恶民”这个概念了。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曾说:“看到很多网民骂我,把我说得一塌糊涂,当然也有挺我的,这些都是正常的……百姓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为什么领导可以发脾气,群众不能发脾气呢?为什么领导可以骂娘,群众不能骂娘?”这说明在汪洋看来,人民绝不是“恶民”,人民的各种意见都要虚心听取。而与之相反的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的怨言充耳不闻,对百姓的疾苦视而不见,对民众诉求敷衍了事,还把网民中的个别非理性行为当作网民的整体加以批判,这样的官员才是真正的“恶官”、“刁官”。说到底,网民的本质是公民,而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网虫”,更不是“网络暴民”。当前互联网和网络参与正在成为提升社会凝聚力的枢纽,善待网民,信任人民,培养公民才是政府对待4亿多网民的正确态度。

(二)网络民意不具有代表性

面对网络参与的蓬勃发展,我们需要正视并准确认识一个重要问题:网络民意是否能够代表民意?一段时期以来认为网络民意不具代表性的观点在政府和学界盛行,这种观点认为网民只是民众的一部分,网络主要是年轻人的娱乐工具,因此网民的意见不能成为民意的代表。2006年知名经济学家樊纲曾在某报的论坛上就网民与改革的问题发表看法称:“网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中国更大的利益群体在网的外面,多数的农民、民工都不在网上,不是网民能够代表的,所以网民不能以民意代表自居。因此政府也不能光看网上的东西,不是说使网民高兴了就等于大家都高兴了,不能仅以网上的舆论来左右自己的政策。”类似的言论成为某些政府和官员忽视网络民意、漠视民众诉求的挡箭牌。

或许认为网络民意不具代表性的观点在2006年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互联网的发展一日千里。五年之后的2011年,我国网民数量已经从2006年的1.32亿人猛增至4.57亿人,超过全国人口数的三分之一。况且网络已经从开始的精英主导走向普通大众。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年7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网民的主体已经从过去高学历、高收入人群逐渐过渡到中低收入、高中以下学历的人群。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农村网民规模为1.31亿,占整体网民的27%。随着农村互联网接入条件不断改善,农村网络硬件设备更加完备,农村地区网民规模在持续增长,这还不包括大量长期生活在城市的进城务工人员。互联网的大众化趋势造成网络在全社会各个基层的普及,如此大规模的网民人数已经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从**、**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与网民互动交流时的谈话也可以看出高层领导对于网络民意的高度重视和尊重,实际上给予了网络民意的合法性,使那些认为网络民意缺乏代表性的言论不攻自破。客观地说,虽然网络民意不能等同于民意,虽然当前网络参与代表性存在城乡分布、年龄分布、地区分布上的结构性失衡,但是它已经越来越接近主流民意。况且当前中国社会日益分化,民众对任何事件的观点、态度和看法很难达成一致,如果说网络民意不能等同于民意,至少网络民意是民意的一部分。网络民意的重要意义不在于意见本身是否准确代表了多数公众的偏好,而是在于政府对这种民众意见的表达方式是否认同和重视,能否真正使得民众在公共事务中与政府、社会精英分享话语权,将来自平民的声音传递给政府和政策制定者,并在政府行动中得到体现。

(三)网络参与威胁社会稳定

公民网络参与直接指责政府管理弊端,揭露官员**行为,对政府和官员构成了极大的压力。面对热点事件,特别是当涉及社会民生、官员**、国际关系等敏感话题的事件发生,个别网民情绪过激、言语失当、攻击官员个人,甚至把矛头指向党、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网络参与所表现出来的种种非理性倾向往往被某些官员抓住,借此得出结论:网络参与等同于网络群体**件,是对党和政府的公然挑衅,是威胁社会安全稳定大局的“洪水猛兽”。客观地说当前的网络群体**件具有三方面特征:第一,网络行动与现实行动相融合。如发生在某些地区的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往往是先在互联网上散播消息,引发关注,后在现实中实施大规模的**。第二,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政府的某些不当行为和官员的违法行为,网民不仅仅局限于在互联网上将其曝光,而是以强有力的态度要求有关部门彻底查办,大有种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气势,且持续时间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第三,网络群体**件受到敌对势力影响。很多网络事件发生、发展的进程中受到敌对势力的影响和煽动,敌对势力试图借机会将事件升级,将矛头指向党和政府。正因此,某些政府和官员对网络参与采取封杀的策略:删帖子、关网站、追查责任人。然而,政府对于网络参与的敌对行为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反而促使网络参与特别是非理性参与的扩大化,使某些网民表现得更为情绪化、更为狂热、更为极端。

对于网络参与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应该客观、辩证地加以认识。首先,网络参与不能等同于反党**的网络群体**件,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客观地说,大多数网民无论是对政府表达的不满还是批评、谩骂,都是希望政府能够更加代表民意,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净化党员干部队伍,这与党和政府的根本任务相一致。而对于那些借题发挥,借网络参与之名施行反党**之实的行为应该坚决抵制并追查到底。其次,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参与同样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不可否认的是某些网民不理智的行为的确对于网络秩序甚至是社会秩序构成一定的影响,但必须认识到的是这毕竟是网民中的少数人。大多数的网络参与是公民表达自身诉求、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为政府建言献策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民在网上的行为会越发成熟和理智,而这需要一个积累和成长的过程。有序的网络参与需要政府的合理引导,一味地阻碍和抵制只会导致网络参与向更加无序化、极端化的方向发展。

二、冲突与缺失:政府应对网络参与的法律措施

(一)规范公民网络参与的法律文本

中国是以独立的法律来控制网络参与和网上言论的国家。为了维护互联网秩序、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政府通过建立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公民网络参与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和控制。从1994年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至今,全国人大、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各级各类主管部门已经颁布施行与互联网相关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60余部,成为世界上互联网法律法规最多的国家。这些法律法规涉及与互联网相关的多方面内容,主要包括:互联网资源管理制度、互联网内容管理制度、互联网业务管理制度、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知识产权制度、电子商务制度、网络犯罪法律制度等。

总体上看与公民网络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公民及法人的网络行为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言论进行监管。笔者将其中几部与网络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涉及言论监管的条款按照颁布时间顺序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其中第五章《电信安全》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五条重复规定了《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具体内容同《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其中第三章《经营》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除《电信条例》中规定的九条外加入新的一条,即“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003年7月1日,文化部颁布施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实行审查制度,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2011年4月1日文化部颁布施行了新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除《电信条例》规定的九条外,新增二条即“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和“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二)公民网络参与的立法缺陷

不可否认,我国对于互联网和网络参与的立法对规范公民和法人网络行为、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秩序,营造健康向上的互联网文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的是网络立法在我国乃至在全世界都还处在起步阶段,学术界对于互联网立法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纵观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立法,在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值得商榷之处。

1.从立法主体看存在多头和冲突

我国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立法主体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等,全国性法律法规主要的立法部门包括: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文化部等。这些立法主体在10余年的时间内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最终形成了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多元立法主体造成了我国互联网立法的一些弊端:首先,导致了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复杂繁琐,多以部门规章形式出现,效力较低,容易引发执法多头的局面,不利于互联网秩序的统一规范。其次,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立法主体大多同时又是执法和监督主体。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是为了引导和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矛盾,每一部法律本质上都是各个利益主体进行博弈和平衡的结果。当法律的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存在利益相关性,就很容易造成立法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利于本部门利益最大化的政策,有失法律的公正与科学。第三,多元的立法主体在法律制定中缺乏宏观上统一的规划和及时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造成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互的矛盾和冲突,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和效力,最终导致互联网法律规范的失败。

2.从立法目的看偏向监管和治民

我国互联网立法的目的倾向于对网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忽视对公民的权力保障,体现出较强的治民色彩。从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内容上看,大多数是对于公民和法人网络行为的约束和控制,对于公民和法人权利保障的条款仅限于口号式的体现,缺乏实质内容,权利义务分配严重不平等。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审批程序和禁止行为,并指出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的标准,全文没有提及如何保障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又如《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在立法目的中提到“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但在规定内容中没有任何一处体现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合法权益的保障,却严格规定了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的条件、审批程序、违法处罚等约束、限制性内容,特别是规定了互联网内容审查制度。这就是说公民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要受到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严格审查,并有可能被删除和追究责任,这极大地侵犯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可见,我国互联网立法的出发点是控制权利而不是对权利进行保护,这违背了控制权力的行政立法宗旨,其背后折射出官本位、权力本位的传统思想仍根深蒂固。

3.从立法程序看欠缺公开与规范

首先,我国互联网立法程序上缺乏民主和公开。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除第十四条重申上述内容以外,第十五条还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事实上,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往往到互联网法律法规公布时才得到规章内容。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数没有通过民主公开的意见征集过程,在立法程序上未能体现出民主公开的立法原则。其次,我国互联网立法程序不规范。《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也规定:“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部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互联网信息内容实行监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关于互联网的规章,而该办法实施后各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互联网的规章中只有极少的部分是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颁布,大多数规章都是各部委独立制定颁布,对《立法法》中的立法程序的规定置若罔闻。

4.从立法内容看存在重复与交叉

我国多部互联网相关法律上重复出现相同和极其类似的规定,造成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的繁冗复杂,各执法部门权力划分失衡,执法权限存在冲突和交叉,易于造成对公民和法人权利的侵害。如《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九类内容的信息。与此内容相同或极其类似的条文随后又出现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等多部法规、规章之中。又如《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与《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存在大量重复交叉,新闻出版总署和文化部存在审批权的重叠,使从事互联网文化企业茫然失措,处境尴尬。

5.从立法性质看缺乏民事刑事法律规定

我国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采取行政法律的方式,缺乏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虚拟的网络环境可以成为许多社会行为发生的场合,一切原有社会行为都可能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以新形式再次发生。一旦网络参与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给公民人身、财产和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侵害,仅仅凭借确立互联网管理的行政法律规则和责任,难以赋予公民通过有效的民事法律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也难以用明确的刑事法律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要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必然需要发挥各种类型法律的作用,形成一个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纵横交错、致密的综合体系,使普通网民能通过民事途径有效地保护自身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各种权益,惩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管制与监督:政府应对网络参与的行政措施

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来说,它既是一种解放工具,也是一种控制工具。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平等性赋予了普通公民在互联网上与精英对等的话语权。与此同时,政府目标的强制性渗透也使互联网的文化传统受到挑战。政府过多的积极干预使得网络成为了一种控制工具。我们理解的政府网络监控,主要是指政府机关为了维护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对违背网络公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惩处、对网络空间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规范和整合的行为。简单地说,网络监控就是政府对网络的监督与管理,促使所有网络用户遵守一些规则或者不要违反一些规则。自从互联网接入中国以来,为了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手段对互联网和网络参与进行严格的监管。

(一)建立网络舆情监控体系

舆情是指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通俗地讲就是社情民意,是指社会各阶层民众对社会存在和发展所持有的情绪和态度。网络舆情是公民在网络参与过程中对于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主要通过论坛、博客(微博)、新闻跟贴、转贴等实现并加以强化。当今,互联网信息传播与意见交互空前迅捷,网络舆论的表达诉求也日益多元。负面的网络舆情将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威胁。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建立了负责网络宣传的管理机构,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各级地方政府的新闻办公室、网宣办、网宣中心等,这些机构专门负责监控网络舆情,并及时从网上搜集重要信息,以供领导人参考。例如由《人民日报》社主管、人民网主办的《网络舆情》分别以内参刊物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出版,作为政府系统的内参,供司局级以上领导参阅。

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机构,对网络舆情尤其是负面舆情进行严密的监测预警与控制,建立起一整套网络舆情监控体系,从而实现有效化解网络舆论危机的目的,网络舆情监控体系包括监测、预警、应对三个环节。在监测环节,有关人员和系统对网络舆情的内容、走向、价值观等方面进行密切关注,将最新情况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在预警环节,对内容进行判断和归纳,对这些正在形成、有可能产生更大范围影响的舆论进行筛选,为接下来可能发生的网络舆情走向做好各种应对准备;在应对环节,当网络舆情变为现实的网络舆论危机事件后,政府抢占第一时间在网上发布权威信息,掌握主导权,删除负面言论,密切关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关键节点上的舆情走向,及时采取行动。这三个环节有机组合,从整体上构成了网络舆情监控联动体系。以上海应对“8·15网络涉日舆情”为例,在监测和预警环节,有关部门通知上海所有新闻网站,对相关消息不做头条、不开专题、不开新闻留言板、不在论坛中讨论;加大监看力度,遇有相关敏感信息及时上报。在应对环节,编制关于“小泉参拜靖国神社的相关新闻网上传播情况及舆情态势专报”;监看中如发现上海网站及其论坛上有过激言论或负面信息,立即删除并报告;安排传统主流媒体评论部做好素材与引导文章准备工作等。

(二)培养专门的网络把关人

“把关人”是传播学研究的基本概念,“把关人”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劳因于1947年在《群体生活中的渠道》一书中提出,1950年传播学者怀特将这个概念引入新闻研究领域,明确提出新闻筛选中的把关模式。“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负责搜集、整理、选择、处理、加工与传播信息。他们被称为‘把关人’,他们的这种行为被称为‘把关’。”把关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把关人可以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信息,传播什么样的信息,怎样安排传播时机、突出什么、淡化什么,换句话说,把关人负责信息的制作和过滤,决定着信息是否最终流向读者。在网络时代,网络把关人的职责是对于充斥在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进行筛选、过滤和加工,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控制和引导。面对发展迅猛的网络舆情,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着手组建网络论坛管理员、网络评论员和网络舆论引导员等专业网络监管队伍充当网络把关人。根据“把关人”理论,群体传播中存在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够进入传播的渠道。网络把关人负责网络论坛的管理,对互联网上发布的新闻、转载的信息、网民的评论等严格把关,删除煽动性和虚假性言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通过发帖、跟帖、公告等形式,正确解读国家政策,理性分析社会问题,引导网络舆论方向。比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和新华社的“发展论坛”等网站实行的定时开放版主全职管理模式,使不良信息无藏身之地。甘肃省建立了以50名网络评论“高手”为核心层、100名网络评论“好手”为紧密层、500名网络评论“写手”为外围层的网评队伍体系。网络评论员通过登录常用网站、BBS、博客等,了解网上信息并针对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帖、跟帖,用深入浅出、以理服人的方法,积极做好分析评说、解疑释惑的工作,以消除思想疑虑,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心态朝着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社会热点问题起到了积极的舆论引导调节作用。又如,针对高校BBS是网上热点舆论频发区的现状,许多高校建立了网络评论员制度。聘用专门的学生24小时值班,监控网络舆情。特别是当校内外发生敏感事件时,密切监控网络舆情,引导BBS讨论方向,及时掌控和疏导学生情绪,发现有过激言论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

(三)高校BBS实名制行动

高校BBS具有信息内容丰富、发言自由开放、用户群体相对稳定的特征。BBS一方面丰富了大学生的业余生活,另外一方面也为大学生的日常交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空间,在全国各大高校,BBS已经成了很多大学生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随着高校BBS的发展一些负面信息和反动言论在BBS上广为流传,自由化倾向蔓延并得到一些在校生的追捧。2004年下半年,**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16号文件”),其中有一段文字提到了校园网络的管理:“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要全面加强校园网的建设,使网络成为弘扬主旋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手段。要利用校园网为大学生学习、生活提供服务,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不断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渠道和空间。……要密切关注网上动态,了解大学生思想状况,加强同大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回答和解决大学生提出的问题。要运用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强校园网的管理,严防各种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形成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牢牢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动权。”后来在教育部对“16号文件”的讨论中,教育部部长周济提出:“大部分的学生是不太看报纸和电视,主要获得信息的途径就是网络,我发现有些学生不仅看,看了很多,还信,BBS上可以随意乱说,而且我发现很多的持有正确意见的人并不一定发表意见,倒是喜欢发牢骚的人喜欢发意见。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国外组织很强大的力量在写各种各样不同的网络信息,但是,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学生不仅看了,还相信,所以,这种情况下,给我们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所有这些都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课题,所以,中央明确地提出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这些成为中央将要对高校BBS进行有效管理的信号。

2004年底,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发布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正式提出高校BBS实行实名制管理:“高校校园网BBS是校内网络用户信息交流的平台,要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要加强对校园网BBS的规范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删除各类有害信息。对有害信息防范不力的要限期整改,对有害信息蔓延、管理失控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信息过滤、信息适时监测与跟踪、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构建网络技术防控体系。”2005年2月27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校方向数个高校BBS下达了通知,要求所有校园网内的BBS向校内平台模式转变,禁止校外用户登录,并实行用户注册实名制。3月3日~5日北京大学“北大未名”BBS、清华大学“水木清华”BBS、南京大学“小百合”BBS、复旦大学“日月光华”BBS、浙江大学“海纳百川”BBS、武汉大学“白云黄鹤”BBS、中山大学“逸仙时空”BBS、南开大学“我爱南开”BBS等多个高校BBS关站、限制校外用户访问、限制新用户注册。后来,各主要高校BBS陆续正常开放,但相继改为实名制的登陆模式,要求本校学生以真实姓名和学号重新登记,否则不能发言,有的BBS还禁止校外IP访问。此外,政府和学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高校BBS的监控,通过诸如聘用学生作为兼职的“网络调研助管”等方式,密切关注学校BBS的动态。

(四)实施特殊情况下的网络管制

为了社会安全稳定,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政府还可能采取全面的互联网管制措施,限制或者部分限制公民使用互联网。2009年7月5日,我国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了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了140人死亡、800余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涉嫌犯罪活动者利用QQ群等网络途径动员、传递犯罪活动讯息。在这种情况下新疆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使用采取限制措施,暂时关闭了互联网。7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为了尽快平息事态、稳定局面,进一步防控暴力犯罪活动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进行扩散,当日凌晨5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讯管理局向各电信运营商下达了通信管制任务,对全区局部通信实施管制,管控时间则将根据形势的发展而确定。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互联网实施管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的管制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为了把互联网管制带来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自治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依托自治区官方网站天山网等网络媒体发布事件最新进展,消除民众恐慌,对民间流传的不实言论进行澄清,较好地控制了谣言的滋生和散布。消除技术障碍,使民众能快捷地登录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网站、自治区招办阳光高考信息平台、新疆招生考试网、新疆人事考试网、新疆人事人才网、新疆高考分数查询网、乌鲁木齐中考分数查询网等相关网站确保不影响民众高考、招生、就业及公务员考试等重要信息的获取。经过了三个多月的网络管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出通告称,将按照“循序渐进开放”的原则,自2009年12月28日起逐步恢复相关通信业务,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通信的需要,方便各族民众的日常生活。2010年4月底,随着“75事件”的平息,新疆解除了互联网管制,各大网站和互联网业务恢复正常运行。

(五)应用科技手段实现网络舆情监控

到目前为止,网络技术手段依然是我国实现网络舆论管理的一个有效方法。常用的网络技术手段包括对IP地址的监测、跟踪、封杀;网管的全天候值班监测,对负面消息进行及时清除;运用智能型软件进行敏感词组的自动过滤;对论坛发帖的延时审查及发布;对国外敏感网站浏览限制;部分重要论坛实行实名认证制度等。从互联网引入中国开始,我国政府就对互联网不受当局管制的传播特性非常在意,为了保障互联网的安全以及互联网传播的可控性,实施了“金盾工程”、“金桥工程”等,一些特殊的题材内容和网站网址被权力机关采取了严格的封锁管制措施。后来又引入了关键字过滤系统,对于那些明显反动、煽动危机、恶意中伤他人、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不良信息,通过信息过滤软件将其屏蔽在网络用户所能获取的范围之外。为了对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进行过滤,2008年6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曾发布《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要求7月1日以后,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在出厂前预装“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进口计算机在中国销售前也将预装该软件。但由于遭到各方质疑,不得不推迟安装,最后不了了之。当前,较为流行的是采用网络舆情监控系统进行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情监测系统”是针对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某一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政府产生和持有的政治态度和情绪于网络上表达出来意愿集合而进行监测的计算机系统软件统称。一般来说,网络舆情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热点话题、敏感话题识别、舆情主题跟踪、舆情报警、舆情趋势分析、舆情统计报告、突发事件分析等功能。网络舆情监控系统为政府全面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出正确舆论引导,提供了较为可靠的分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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